-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 涉及政治类、邪教类、色情类、暴恐类等敏感信息,严重者有停业、关闭网站风险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闻办令第37号,均涉及该监管内容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
- 《意见》在加强网络空间行为规范中提出“规范网上用语,把网络文明建设要求融入行业管理规范”的要求。
- 首届中国网络文明大会发布的十件大事中,将《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作为网络文明建设的首件大事。
《意见》指出,要加强网络空间行为规范。培育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伦理和行为规则,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文明创建工作制定出台符合自身特点的网络文明准则,规范网上用语,把网络文明建设要求融入行业管理规范。着力提升青少年网络素养,进一步完善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相结合的网络素养教育机制,提高青少年正确用网和安全防范意识能力,精心打造青少年愿听愿看的优秀网络文化产品。健全防范青少年沉迷网络工作机制,依法坚决打击和制止青少年网络欺凌,保护青少年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强化网络平台责任,加强网站平台社区规则、用户协议建设,引导网络平台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互联网行业自律,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的价值导向,督促互联网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行业组织引导督促作用,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鼓励支持各类网络社会组织参与网络文明建设。
-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 2021年修订版,新增了“建立健全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及“加强信息内容合法性审核”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活动。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选题策划、编辑制作、发布推广、互动评论等全过程信息内容安全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维护网络传播良好秩序。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公众账号注册使用、运营推广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机制,依法、文明、规范运营公众账号,以优质信息内容吸引公众关注订阅和互动分享,维护公众账号良好社会形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 加快推进语言文字基础能力建设,推动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创新发展。大力推动语言文字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加强人工智能环境下自然语言处理等关键问题研究和原创技术研发,加强语言技术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四)全面加强民族地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
(五)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九)推动语言文字信息技术创新发展。
(十)加强语言文字科学研究。
(十三)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语言需求。
(十九)加强党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二十)完善语言文字工作体制机制。
(二十一)夯实语言文字工作法治基础。
(二十二)加强语言文字工作队伍建设。